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啟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7 年度聲沒字第102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啟銘前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緝字第424 、425 、426 、427 號;
107 年度毒偵字第840 、5482、6324、654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案件案不起訴處分確定書在卷可稽。
而前揭案件中,107 年度毒偵緝424 、427 號、107 年度毒偵字第5482號案之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就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再者,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經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次按法院受理檢察官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時,固然僅應就聲請人所聲請之物品是否為違禁物加以判斷,至於該違禁物是否作其他證明所用,並非受理聲請之法院於裁定准否宣告沒收所應斟酌之事項;
然而,被告如意圖供自己施用,單純持有毒品,繼以施用,則其持有之低度行為,當然為高度之施用行為所吸收,不另論以持有毒品罪,如因施用毒品經施以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除該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前單純持有毒品部分為其所吸收而不另論罪外,倘若於施用毒品而施以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後,業經檢察官作出不起訴處分確定者,於該不起訴處分作成前所為之施用毒品及單純持有毒品行為,自亦為前揭不起訴處分之確定效力所及,不得再行起訴。
惟如被告單純持有毒品之犯罪事實,並非為該不起訴處分之確定效力所及,復未經檢察官起訴或不起訴處分,自仍未偵查終結,應由檢察官續行偵查,至扣案毒品在偵查或審判中,猶有作為認定被告刑事案件中之證據所必要者,即不宜在未偵查終結或判決前准許檢察官聲請單獨沒收(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122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10月31日以107 年度毒偵緝字第425 、426 、427 號;
107 年度毒偵字第840 、5482、6324、654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證無誤。
而扣案如附表之物,經送檢驗,鑑驗結果確分別含有如附表編號2 至5 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稽,顯見附表編號2 至5 所示扣案物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誤。
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而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視同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而鑑驗所耗損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部分,既經鑑定機關取樣而鑑析用罄,足認該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至附表編號1 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固檢出第二級毒品"3,4- 亞甲基雙氧苯甲胺戊酮( Penthylone) 成分,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7 年1 月30日刑鑑字第1068024101號鑑定書可佐,可認該等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亦係違禁物無訛。
惟檢察官前揭不起訴處分,係針對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所為,又被告因另涉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602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3 年10月、3 年10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8 月,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同時宣告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 所示含有第二級毒品之咖啡包共20包(驗餘淨重共205.47公克)沒收銷燬,有前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按,且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查詢日期108 年3 月12日)所示,尚無該案判決確定之記載,則上開扣案毒品咖啡包共20包既係被告另涉前述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之重要證物,復核與被告上開經不起訴處分確定之犯罪事實無關,揆諸前揭說明,自無由本院再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餘地,是此部分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淑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晏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附表
┌──┬───────┬──────────┬──────────┐
│編號│ 名 稱 │ 重 量 │ 備 註 │
├──┼───────┼──────────┼──────────┤
│ 1 │含第二級毒品 │檢驗前含袋毛重共232.│包裝袋20只與所包裝之│
│ │"3,4- 亞甲基雙│26公克,隨機取樣1.03│第二級毒品"3,4- 亞甲│
│ │氧苯甲胺戊酮(│公克鑑驗,檢驗後含袋│基雙氧苯甲胺戊酮( │
│ │Penthylone)成│毛重共231.23公克。 │Penthy lone )於物理│
│ │分之咖啡包20包│ │外觀上二者已附合為一│
│ │ │ │體而難以析離;鑑驗用│
│ │ │ │罄部分,已不存在,自│
│ │ │ │不得宣告沒收銷燬。 │
│ │ │ ├──────────┤
│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 │ │局107 年1 月30日刑鑑│
│ │ │ │字第1068024101號鑑定│
│ │ │ │書 │
│ │ │ ├──────────┤
│ │ │ │桃園地檢署相關案號:│
│ │ │ │107 年度毒偵緝字第 │
│ │ │ │424 號 │
├──┼───────┼──────────┼──────────┤
│ │甲基安非他命5 │檢驗前含袋毛重共7.72│包裝袋5 只與所包裝之│
│ 2 │包 │公克,取樣0.002 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 │鑑驗,檢驗後含袋毛重│命於物理外觀上二者已│
│ │ │共7.718公克。 │附合為一體而難以析離│
│ │ │ │;鑑驗用罄部分,已不│
│ │ │ │存在,自不得宣告沒收│
│ │ │ │銷燬。 │
│ │ │ ├──────────┤
│ │ │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
│ │ │ │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 │
│ │ │ │107 年7 月24日 │
│ │ │ │UL/2018/00000000號濫│
│ │ │ │用藥物檢驗報告 │
│ │ │ ├──────────┤
│ │ │ │桃園地檢署相關案號:│
│ │ │ │107 年度毒偵緝字第 │
│ │ │ │427 號 │
├──┼───────┼──────────┼──────────┤
│ 3 │第二級毒品MDMA│檢驗前含袋毛重共1.12│包裝袋1 只與所包裝之│
│ │搖頭丸1 包 │公克,取樣0.2741公克│第二級毒品MDMA於物理│
│ │ │鑑驗,檢驗後含袋毛重│外觀上二者已附合為一│
│ │ │共0.8459公克。 │體而難以析離;鑑驗用│
│ │ │ │罄部分,已不存在,自│
│ │ │ │不得宣告沒收銷燬。 │
│ │ │ ├──────────┤
│ │ │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
│ │ │ │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 │
│ │ │ │107 年7 月24日 │
│ │ │ │UL/2018/00000000號濫│
│ │ │ │用藥物檢驗報告 │
│ │ │ ├──────────┤
│ │ │ │桃園地檢署相關案號:│
│ │ │ │107 年度毒偵緝字第 │
│ │ │ │427 號 │
├──┼───────┼──────────┼──────────┤
│4 │含有第二級毒品│檢驗前含袋毛重9.84公│包裝袋1 只與所包裝之│
│ │"3,4- 亞甲基雙│克,取樣1.32公克鑑驗│第二級毒品"3,4-亞甲 │
│ │氧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後含袋毛重8.52│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 │
│ │"之褐色粉末1包│公克。 │" 於物理外觀上二者已│
│ │ │ │附合為一體而難以析離│
│ │ │ │;鑑驗用罄部分,已不│
│ │ │ │存在,自不得宣告沒收│
│ │ │ │銷燬。 │
│ │ │ ├──────────┤
│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 │ │局107 年9 月11日刑鑑│
│ │ │ │字第1070069910號鑑定│
│ │ │ │書 │
│ │ │ ├──────────┤
│ │ │ │桃園地檢署相關案號:│
│ │ │ │107 年度毒偵緝字第 │
│ │ │ │427 號 │
├──┼───────┼──────────┼──────────┤
│ 5 │含有第二級毒品│檢驗前含袋毛重2.85公│包裝1 只與所包裝之第│
│ │MDMA之搖頭丸1 │克,取樣0.0514公克鑑│二級毒品MDMA於物理外│
│ │包 │驗,檢驗後含袋毛重2.│觀上二者已附合為一體│
│ │ │7986公克。 │而難以析離;驗用部分│
│ │ │ │,已不存在,自不得宣│
│ │ │ │告沒收銷燬。 │
│ │ │ ├──────────┤
│ │ │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
│ │ │ │公司107 年8 月21日 │
│ │ │ │UL/2018/00000000號濫│
│ │ │ │用藥物檢驗報告 │
│ │ │ ├──────────┤
│ │ │ │桃園地檢署相關案號:│
│ │ │ │107 年度毒偵字第5482│
│ │ │ │號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