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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阿隆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7 年度偵字第14327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8 年度聲沒字第9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之佩佩豬商標上衣壹件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阿隆前因涉犯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7 年9 月11日以107 年度偵字第14327 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8 年9 月1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確定在案,而扣案之仿冒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之佩佩豬商標上衣1 件,經鑑定結果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所謂專科沒收之物,應屬「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之絕對義務沒收者而言,是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前開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即為應予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自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之。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14327 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8 年9 月1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無訛,並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仿冒佩佩豬商標上衣1 件,乃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註冊/ 審定號:00000000號),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乙份附卷可參(見偵卷第14至16頁),且扣案之仿冒佩佩豬商標上衣1 件經鑑定結果:該上衣商品所附加之品牌主要標籤、產品製造資訊標籤,以及所標示之商標字樣與圖樣之格式比例、設計,均與原廠真品不相符等情,有商標權人委託貞觀法律事務所提出之委任書、扣案商標上衣商品鑑定細節暨真仿品對照表、鑑定報告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4 張存卷可憑 (見偵卷第18頁、第41頁、第17頁、第8 至10頁、第19至21頁),堪認前開扣案之仿冒商品,確為仿冒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之佩佩豬註冊商標圖樣之仿冒商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且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則聲請人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何啓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詠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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