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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伍育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8 年度聲沒字第7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美商HBI 品牌服裝公司商標之服飾壹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伍育瑩於民國106 年間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緩起訴處分確定,然扣案物經鑑定結果係屬仿冒商標商品,爰依法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雖非違禁物,惟性質上不宜任令在外流通,且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法院並無裁量之餘地,自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智慧財產法院107 年度刑智抗字第7 號刑事裁定參照。
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復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14870 號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又扣案之服飾1 件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鑑定報告書、照片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在卷可按(見偵卷第26至35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
本件聲請人所為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裕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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