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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壢簡附民字第95號
原 告 何寬益
被 告 黃嘉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壢簡字第1301號毀損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韋廷
法 官 顏嘉漢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芳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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