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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壢簡字第16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清琴
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91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清琴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參加法治教育課程壹場次。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供述」、「本院勘驗筆錄及附圖」,並補充理由如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訊據被告吳清琴固坦承有於民國108 年1 月22日下午4 時25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 段00號前,對告訴人張謙威口出「變態」、「神經病」、「王八蛋」等語,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辯稱:伊與告訴人發生停車糾紛,係告訴人先對伊不斷鳴按喇叭,又稱「不付停車費就趕快走」誣指伊占用車位不付費,復又持手機對其錄影等侵害伊權利之行為,且制止不聽,伊才會說這些話,這些話都是對告訴人的行為如實的描述,且案發當時只有伊與告訴人在場,又因社會之前發生多起重大社會案件,伊怕告訴人對其不利,才口出前語以吸引其他人之注意,不是一時氣憤對告訴人謾罵云云。
經查:㈠被告有於前開時、地,與告訴人發生停車糾紛,且有對告訴人口出「變態」、「神經病」、「王八蛋」等語之事實,業經告訴人於警詢時、偵查中指訴明確(偵卷第8 至9 頁、第16頁背面、第17頁),並有被告、告訴人提出之現場錄影畫面光碟1 片可佐,且經本院勘驗現場錄影畫面並製成如附表所示勘驗筆錄確認無訛,而與被告此部分之供述相符(本院卷第108 頁),前開事實,首堪認定。
㈡又案發現場係在馬路旁,且當時亦有往來之車輛經過,有勘驗附圖存卷可憑(本院卷第83至97頁),自屬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然狀態;
而「變態」、「神經病」、「王八蛋」等語,在社會通念及口語意義上,均係對人人格為貶損、輕蔑表示之言詞,自足以減損他人之聲譽、人格及社會評價,而以被告行為當時為年滿55歲有一定社會經驗及專科畢業受有相當教育之智識程度,對此當能有所認識,仍對告訴人口出上開言語,其具有公然侮辱告訴人之客觀行為與主觀犯意甚明。
㈢至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查:⒈按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刑法第23條前段定有明文,即刑法所謂正當防衛,係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情狀,行為人以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意思,而對攻擊人所為之適當反擊。
如不法侵害尚未發生,即無防衛可言,又行為人若非出於防衛意思,亦與正當防衛要件未符。
⒉被告雖稱告訴人有先對其不斷鳴按喇叭,又對其稱「不付停車費就趕快走」誣指其占用車位不付費等語之行為,然縱係屬實,至多僅係告訴人於未確認被告是否要使用車位及有無付費意願等節下,貿然對被告所為之不禮貌行為,該行為於道德層面固屬可議,於法律上可否謂侵害被告權利之行為,已非無疑,何況在被告口出「變態」、「神經病」、「王八蛋」時,告訴人前開行為亦早已結束,告訴人所為自非屬「現在」不法侵害;
又經本院勘驗被告與告訴人對話經過,確認告訴人並無主動對被告為肢體碰觸或攻擊行為,而告訴人雖持手機拍攝被告,然在被告與告訴人發生停車糾紛,告訴人為免將來可能發生之訴訟紛爭,基於保全證據之目的而蒐證錄影,是否可謂「不法」之侵害,亦非無疑,此從被告之後亦有持手機對告訴人錄影蒐證行為可明。
⒊再被告雖稱:伊說這些話係出於防衛意思,要藉此吸引其他人注意以避免被告侵害伊云云,然觀諸被告與告訴人對話經過,被告係在告訴人質疑被告「捨不得花這個錢,又要在那邊(應係指使用停車位)」之情形下,於告訴人對被告稱「欸,你不要再動手動腳,我警告你喔。」
後,被告旋即稱「變態。
現在這個神經病越來越多」,而被告與告訴人嗣持續爭執,被告又持手機衝向被告,遭在場被告之子攔阻,其子先稱「厚,你在幹麼啦」,而被告遭攔阻後即稱「我?王八蛋」等語,其子再稱:「你不要講話啦,你不要理他啦,你幹麼,你回車上啦」,可知被告當時處於情緒激動之狀態,此均有附表勘驗筆錄可憑,由此可知,被告對告訴人稱「變態。
現在這個神經病越來越多」一語,係針對告訴人指摘其有捨不得花錢及動手動腳等言語再有所回應,並於情緒激動下,又以「王八蛋」一詞描述告訴人,而非指其子,復佐以被告為上開言論時,亦無任何面向四周、大聲呼喊之求救行為,堪認被告對告訴人口出「變態」、「神經病」、「王八蛋」等語,顯係出於情緒謾罵,而非出於要吸引路人注意始為上開言論之防衛意思,此從被告亦自承當時情緒有點失控亦可明(本院卷第117 頁)。
從而,當時既不存有告訴人對被告所為之現在不法侵害,被告口出前開言論亦非出於防衛意思,其所為自與刑法正當防衛之要件不符,是被告上開所辯,均不足為採。
⒋至被告雖又稱:「變態」、「神經病」、「王八蛋」係對告訴人行為之如實描述云云,然無論被告描述是否屬實,在現代法治社會,縱被告因停車糾紛而對於告訴人之行為有所不滿,甚至主觀上認告訴人已侵害其自身權利,於不符合正當防衛之前提要件下,自應尋求正當管道諸如報警處理或事後對告訴人提起訴訟以為救濟,而非出於一時情緒恣意辱罵告訴人,是此部分辯詞,亦非可採。
㈣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公然侮辱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
三、論罪科刑:㈠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
該條規定所稱「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係指犯罪構成要件有擴張、減縮,或法定刑度有變更等情形。
故行為後應適用之法律有上述變更之情形者,法院應綜合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適用。
惟若新、舊法之條文內容雖有所修正,然其修正內容與罪刑無關,僅為文字、文義之修正、條次之移列,或將原有實務見解及法理明文化等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之情形,則非屬上揭所稱之法律有變更,亦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最高法院95年度第2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108 年度台上字第3223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雖於108 年12月25日經修正公布,並於同年12月27日施行,然審酌修正內容就本罪之構成要件及刑度均無變動,僅係就罰金單位之文字有所修正,而不涉及金額實質上變動,依上開實務見解,應認本件並無法律變更而須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逕行適用裁判時之修正後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論處。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與告訴人之停車糾紛,不思理性解決,竟以前開不堪言語,公然辱罵告訴人,對告訴人之名譽造成侵害,所為實屬不該;
並參以被告犯後否認犯行,然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已表明知其行為錯誤,並曾當庭對告訴人道歉,且亦稱有與告訴人和解、調解之意願,然因對於告訴人向其求償新臺幣50萬元之金額,與告訴人未有共識,告訴人亦不願再與被告調解,致未能達成和解、調解等犯後態度;
兼衡被告自陳專科畢業、從事自由業、月收入未滿1 萬元、家庭經濟狀況小康暨被告前無前科紀錄之素行、本案之情節與被告行為之動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可按,其素行良好,雖因一時思慮未周,致罹刑章,且雖能未坦承犯行,然於本院審理中已展現其願與告訴人調解之意願,且表明知其行為錯誤,亦曾當庭對告訴人道歉,應認其非無悔意,信親歷本案偵查、審理程序,復受本次罪刑之科處,應已得有相當之教訓,且若再輔課使其得深化法治認知之負擔為戒而緩其刑之執行,當足收警惕懲儆之效,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參加法治教育1 場次,俾兼收啟新及惕儆之雙效。
惟倘被告未遵循本院所諭知緩刑期間之負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件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何嘉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鍵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 年度偵字第9123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9123號
被 告 吳清琴 年籍住所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清琴與張謙威於民國108 年1 月22日下午4 時25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 段00號前,因停車糾紛發生口角爭執,吳清琴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當場在上開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處,以「變態」、「神經病」、「王八蛋」等語辱罵張謙威,足以貶損其名譽。
二、案經張謙威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 被告吳清琴之自白,( 二) 告訴人即被害人張謙威之指訴,( 三) 告訴人及被告提供之現場錄影檔案光碟1 片、本署勘驗筆錄1 份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06 月 25 日
檢察官 何 嘉 仁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07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 怡 仁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刑法第309條第1項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本院109年1月13日勘驗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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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驗檔案名稱:V_00000 000_162838_ES0 ( 2) .mp4。 │
│勘驗範圍:光碟時間之0秒至10分44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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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光碟時間0秒至60秒: │
│ 畫面為本案案發地點,畫面為被告,與告訴人吵架中,對話如│
│ 下: │
│被告:???,你照呀,我叫警察來。 │
│(被告略有向前挺身動作,但並無碰觸到告訴人。) │
│被告:我要停的位置,他一直叭我。 │
│告訴人:你剛剛那邊省錢。 │
│被告:我在找資料。 │
│告訴人:捨不得花這個錢,又要在那邊。 │
│被告:誰捨不得花這個錢,病態。 │
│告訴人:你不要動手動腳喔,你剛打我,我要舉證喔。 │
│被告:我找警察來。 │
│告訴人:好,你剛已經打到我了喔,你剛動手動腳你打到我了。 │
│被告:好,隨便你沒關係。 │
│(被告右手有向前揮動作,但似無碰觸到告訴人。) │
│告訴人:欸,你不要再動手動腳,我警告你喔。 │
│被告:「變態」。現在這個「神經病」越來越多。 │
│告訴人:你公然侮辱罪喔。 │
│被告:好,我侮辱罪呀,那你也侮辱我呀,你說我省錢。 │
│(被告右手有向前揮動作,但似無碰觸到告訴人。)告訴人:你本│
│來就在省錢。 │
│被告:誰在省錢,我… │
│告訴人:你不要公然侮辱人喔。 │
│被告:這神經病耶。 │
│告訴人:你已經講三次了喔。 │
│被告:三次就三次,一百次也一樣。 │
│告訴人:好,那你去叫警察來吧。 │
│ │
│二、光碟時間1分0秒至1分30秒: │
│ 畫面為被告欲撥打行動電話報警,持續與告訴人吵架中,對話│
│ 如下: │
│告訴人:我們報警處理。 │
│ │
│三、光碟時間1分30秒至3分0秒: │
│ 畫面為被告與警局報案專線對話中: │
│被告:喂,警察局嗎?不好意思…這邊有一個人,他硬搶我的位置│
│,我把位置讓給他…我已經氣死掉了,因為我們在搶停車位嘛,他│
│硬說我捨不得,我是在找資料,我要上去辦東西… │
│告訴人:你本來就捨不得。 │
│被告:捨不得就捨不得。 │
│被告兒子:媽,不要理他,不要理他。 │
│被告:好,好,好。 │
│被告兒子:反正他這樣違規停車,不要理他。你就拍他。 │
│被告:看誰…誰不走的話,誰倒楣。 │
│被告兒子:快點,把他錄起來,他這樣違規停車。 │
│告訴人:你也違規停車呀。 │
│被告:違規…你先搶我位置呀,你看警察來認為是誰…我問你。 │
│告訴人:OK,沒問題,我要對你提告。 │
│被告:怎麼會有人這樣。 │
│告訴人:我對你提告傷害,還有公然侮辱罪。 │
│被告:沒關係,沒關係,如果這樣會傷害,就像被一片葉子打到一│
│樣。 │
│告訴人:你剛剛衝過來就是要打人了,你作勢要打人。 │
│被告:沒關係,隨便你。 │
│被告兒子:你不要跟他講,你不要跟他講。 │
│ │
│四、光碟時間3分0秒至4分2秒: │
│ 畫面為被告拿手機拍攝告訴人,兩人持續吵架中,被告兒子居│
│ 中勸架中: │
│告訴人:你剛剛已經打到我的手了。 │
│被告:我要照你這個人。 │
│被告:沒關係,很好,很好。 │
│(被告拿手機向前揮動,不確定有無碰觸到告訴人。) │
│告訴人:你又碰到我了喔,你又碰到我了喔,你又碰到我了喔,你│
│又碰到我了喔。 │
│被告兒子:媽,你不要理他啦。 │
│被告:好,有證人,怎麼會有這樣變態的人呀。 │
│被告兒子:媽,你不要理他啦。 │
│被告:我告訴你,我有高血壓。 │
│告訴人:我警告你喔。 │
│被告兒子:你不要理他。 │
│告訴人:你不要再侮辱人喔。 │
│被告兒子:你不要理他。 │
│告訴人:我警告你喔,你不要再侮辱人喔,什麼東西。 │
│被告兒子:你不要理他就好了,你不要錄了,幹嘛錄。 │
│被告:我幹嘛不要錄。 │
│被告兒子:不要錄啦。 │
│被告:他就一直逼著我。 │
│(被告拿手機衝向告訴人,遭被告兒子阻擋住。) │
│被告兒子:厚,你在幹嘛啦。 │
│被告:…(痛?)我,王八蛋。 │
│被告兒子:你不要講話啦,不要理他啦,你幹嘛,你回車上啦。 │
│(被告情緒激動持手機拍攝告訴人,履遭被告兒子阻擋住。) │
│被告:我不要,你回車上。 │
│被告兒子:你要理他幹嘛啦。 │
│被告:我有高血壓,我有心臟病,沒關係。 │
│被告兒子:所以咧,不是,你理他幹嘛。 │
│被告:我遇到這種神經病呀,我死掉,我就,做鬼也要找他。 │
│被告兒子:不要理他呀,幹嘛裡他呀。 │
│告訴人:你不管有什麼病,你也不能動手打人。 │
│ │
│五、光碟時間4分2秒至5分4秒: │
│ 畫面為被告拿手機拍攝告訴人,兩人持續吵架中,被告兒子仍│
│ 居中勸架中: │
│被告兒子:他沒有打你。(對告訴人) │
│被告兒子:你不要理他,你不要理他。(對被告) │
│告訴人:我手已經受傷了,你剛剛衝過來作勢要打我。 │
│被告兒子:你去驗傷。(對告訴人) │
│告訴人:OK,沒問題,我會去驗傷。 │
│被告:怎麼有那麼無賴的人,還要驗傷。 │
│被告兒子:不要錄了。 │
│告訴人:你一直在侮辱我,你一直在公然侮辱人。 │
│被告兒子:沒有人聽到,不是公然侮辱。(對告訴人) │
│被告兒子:你不要理他。(對被告) │
│告訴人:我都錄下來了,還沒有人聽到,沒關係呀。 │
│被告兒子:你不要理他,你不要理他,你不要理他就好,你不要理│
│他,厚,你幹嘛理他。(對被告) │
│被告:我找那個呀,他搶我位置呀。 │
│告訴人:幫我開單,幫我開停車單,謝謝,我停這裡。(對停車收│
│費員) │
│被告:是他搶我位置。(對停車收費員) │
│停車收費員:這個要請警察來處理。 │
│被告:我找警察來。 │
│被告兒子:不要理他啦,上車,不要理他啦。 │
│ │
│六、光碟時間5分4秒至6分6秒: │
│ 畫面為被告情緒已略為平復在操作手機,並與其兒子對話中:│
│被告:喂、喂。(不知打電話給何人) │
│告訴人:你這人,怎麼這樣子。 │
│被告:我剛有報案,因為我剛要停車,我要拿…。 │
│被告兒子:請你尊重別人的肖相權,不要一直亂錄,我已經跟你講│
│了喔。 │
│被告:我已經往前開…那這邊有個位置,我要停呀…好,好。 │
│告訴人:因為他公然侮辱我,我要錄影蒐證,還有跟你同行的這個│
│人,剛剛已經有動手打到我了。 │
│被告兒子:不要理他,不要理他。 │
│被告:你上車,你不要理他…白痴耶。(被告情緒激動似要衝撞告│
│訴人,遭被告兒子阻擋住。) │
│告訴人:我要報警。 │
│被告:我是說他(手指其兒子),不是說你(手指告訴人),你上│
│車。 │
│被告兒子:幹嘛啦。 │
│被告:上車,沒關係,我不會對他怎樣,我是女生,他是男咧。 │
│ │
│七、光碟時間6分6秒至7分4秒: │
│ 被告再度情緒激動,並與其兒子推拉中: │
│告訴人:所以你就可以這樣子嗎? │
│被告:我沒有怎麼樣,我沒有怎麼樣。 │
│告訴人:所以你就可以動手打人,就可以侮辱人嗎? │
│被告:你上車。 │
│被告兒子:你要幹嘛啦。 │
│告訴人:你仗著你是女生,你就可以這樣動手打人跟侮辱人嗎? │
│被告兒子:你幹嘛理他。 │
│被告:你上車,我等警察來。 │
│被告兒子:等警察來就好了呀,不理他,不要理他。 │
│告訴人:沒有錢就不要停嘛。 │
│被告兒子:他現在在挑釁。 │
│被告:我知道。 │
│告訴人:呵呵(笑聲)。 │
│被告:幹嘛我要一直被人家照。 │
│(被告再度手持手機拍攝告訴人,並作勢衝向告訴人。) │
│被告兒子:遠遠的照就好。(被告遭被告兒子阻擋住。) │
│被告:我沒有… │
│告訴人:沒有錢就不要停呀。 │
│被告:要不要我錢拿出來給你看。 │
│告訴人:那你就是捨不得囉。 │
│被告:我沒有要幹嘛…等警察。 │
│告訴人:連停車費都捨不得花。哈(笑聲) │
│ │
│八、光碟時間7分4秒至8分1秒: │
│ 畫面為被告拿手機拍攝告訴人,兩人持續吵架中,被告兒子仍│
│ 居中勸架中: │
│告訴人:你這種人我看多了。 │
│(被告再度手持手機拍攝告訴人,並作勢衝向告訴人,遭被告兒子│
│阻擋住。) │
│被告:要讓世人知道他的臉,長的什麼樣,你不要你走開,你走開│
│。 │
│被告兒子:不要理他啦。 │
│被告:你上車,我不會怎麼樣。 │
│被告兒子:你現在又怎麼樣。 │
│被告:他等一下找你麻煩。 │
│被告兒子:不會。 │
│被告:你不知道,有些喔閒著沒事的人…被告兒子:你不要理他啦│
│。 │
│被告:沒關係,就來了。 │
│(畫面拍攝銀色車輛周圍) │
│被告兒子:這樣就好了呀。 │
│ │
│九、光碟時間8分1秒至9分6秒: │
│ 畫面為被告拿手機拍攝告訴人,被告兒子仍居中勸架中: │
│被告:!@#$%(聽不清楚)被告:我已經往前推了二步,我這│
│樣省錢,反正我有行車記錄器。 │
│告訴人:你明明就捨不得停車費,看你這樣子停法。 │
│(被告與告訴人似有肢體碰觸) │
│告訴人:欸,你不要再碰我了喔,我告訴你,我警告你喔,你不要│
│再碰我了喔,你不要再碰我了喔,你不要再碰我了喔。 │
│(被告持手機再度靠近告訴人,告訴人持續退數步) │
│被告:我怕你傷害我呀。 │
│告訴人:你不要再碰我了喔,你不要再碰我了喔。 │
│被告:我沒有碰你呀,你以為你是金子喔,我碰你喔。 │
│告訴人:你不要…你不要再靠近我。呵呵(笑聲) │
│告訴人:我躲到店家報警喔,我告訴你。 │
│ │
│十、光碟時間9分6秒至10分44秒: │
│ 畫面為被告拿手機拍攝告訴人: │
│告訴人:呵呵(笑聲) │
│被告:!@#$%(聽不清楚) │
│告訴人:你不要再…你不要再傷害我了,我告訴你,你也不要再罵│
│人了喔。 │
│告訴人:你不停,還霸佔著位置,不讓人家停,結果竟然還衝過來│
│作勢要打人,怎麼會有你這種教育呢?還說粗話罵人,我從頭到尾│
│都沒有說粗話罵你喔。 │
│ │
│十一、前開對話中,告訴人並無主動對被告為任何肢體碰觸或攻擊│
│ 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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