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8,壢簡,2358,2020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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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壢簡字第23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朝瑋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速偵字第56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朝瑋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除補充及更正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

二、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五行記載之「『耖機掰』」後補充「(共計兩次)」。

⑵訊據被告李朝瑋固於內勤偵訊最後稱「(問:是否承認妨害公務?)承認。」

然其於警詢、內勤偵訊前階段均矢口否認犯行,於警詢辯稱:伊當時意識不清,我們在場的老闆也跟員警講了好幾次身分證字號云云;

復於偵訊時辯稱:伊昨日跟朋友去凱悅唱歌,警察有無進來臨檢記憶有點模糊,因為伊昨日有喝酒,伊這是口頭禪,伊也沒有針對警察,伊不知道警察為何把伊逮捕,伊印象中伊都有配合警察報身分證字號云云。

惟查:㈠據本院依職權勘驗警方密錄器檔案「FILE0096.mp4」檔,自密錄器畫面時間2019年11月19日凌晨1 時26分10秒開始勘驗,勘驗結果以「畫面中可見該包廂內由左往右開始數,有A 男、B 男、C 男以及與游淙旭員警最靠近之D 男,又D 男旁邊尚有一名女警,現場尚有多名男員警【如勘驗照片A 】。

女警:抱歉打擾到你們了,你們進來一下。

【此時可見畫面中又出現另一名男子,下稱E 男,如勘驗照片B】D 男:我們互相嘛~欸!媽的,你們這樣弄。

女警:沒有啦!我們例行公事。

游淙旭員警:沒有啦!我們盤檢!D男:當然!當然!游淙旭員警:裡面還沒查的還有很多,幫我查一下。

(對現場 他名員警說)D 男:你們例行公事,你們看身分證。

游淙旭員警:要檢查仔細一點喔!好像有未成年。

檢查照片, 要看一下,看仔細。

(對他名員警說)A 男:那邊查過了!(對員警說)游淙旭員警:學姐,那個照片可能要看仔細一點,有未成年。

(對女警說)女警:…(聽不清楚)你的電腦有沒有帶?(對游淙旭員警說)游淙旭員警:沒有。

(對女警說)女警:那我的給你用。

(對游淙旭員警說)D 男:我明天一早去你們那裡泡茶,沒有關係!(對他名員警 說 )【此時由游淙旭員警之密錄器畫面可見現場除了有A 男、B 男、C 男、D 男、E 男外,尚有F 女、被告,又除了D 男不斷與員警說話外,其他人均坐著,如勘驗照片C 】【之後游淙旭員警便走向A 男與B 男的位置】游淙旭員警:有帶證件嗎?(對A 男說)A 男:沒帶,我報給你。

游淙旭員警:都沒帶嗎?游淙旭員警:報了嗎?(指向B 男)A 男:我先報給你好不好?游淙旭員警:我說他啦!他啦!(指向B 男)A 男:他也沒帶啊!游淙旭員警:你報一下證件給我。

【畫面中可見B 男吃著西瓜看著游淙旭員警未做回應】游淙旭員警:報證件很困難嗎?B 男:J ~游淙旭員警:J 喔!B男:我就跟你講J了!游淙旭員警:啊你兇什麼啦?A、B男:J。

游淙旭員警:蛤!你在兇什麼啦?蛤!你很跩是不是啦!C男:欸~欸~欸~大哥等一下。

游淙旭員警:跩什麼跩啦!C男:欸!等一下大哥!A男:查個證件而已,需要這麼兇嗎?游淙旭員警:查個證件在那邊,報個證件很難嗎?。

被 告:不然你現在是想怎樣啦?查個證件不然你是想怎樣啦 ! ( 大聲)E 男:查個證件要怎樣?被告:耖機掰勒~蛤!【2019年11月19日凌晨1 時27分28秒】【無線電聲,員警請求支援】游淙旭員警:你在罵什麼啦?【畫面可見B 男上前要阻擋,E 男亦抓住被告要阻擋被告衝向員警】被告:耖機掰啦!【2019年11月19日凌晨1 時27分35秒】游淙旭員警:來!來!來!逮捕起來。

(向其他員警說)E男:好了!(拉住被告,靠近被告耳邊說悄悄話,如勘驗照 片D)【畫面中可見被告先往後傾,又向前面之他名員警為下開行為】被告:我們都已經配合了,他還想怎麼樣?(大聲)【無線電聲,員警請求支援】【現場可聽見員警請在場之人都坐下】游淙旭員警:來!他剛剛講什麼?在場之人:不好意思!不好意思!游淙旭員警:我就處理他啦!在場之人:好了!好了!在場之人:不好意思啦!不好意思!游淙旭員警:我就處理他!E男:大哥不好意思啦!【此時畫面可見B 男由座位上站起】B 男:通通都給我坐下。

(大聲)【畫面可見在場之人均坐下】B 男:好,那讓我講話可以嗎?都坐著!(大聲)B 男:他問我身分證字號!(大聲)(手指向游淙旭員警)游淙旭員警:你負責的是嗎?(對B男說)B 男:我回他一個J ,然後他跟我說什麼你知道嗎?他說「你報 個證件很難嗎?」,我已經報一個J 了!你有沒有帶那 個!(指向游淙旭員警)看我有沒有報!(大聲)【B 男說完後坐下】在場員警:大哥!沒有關係!我們可能之間有誤會好不好,那 這個…。

(遭B男打斷)B男:來!你的攝影機有帶,你看我有沒有報!我報一個字J ,他回我「很困難嗎?」在場員警:這邊包廂這麼大,我們可能聽不到,好不好。

B男:他問我說「身分證字號」,我報一個J ,然後他問我說 「你報很困難嗎?」,哇靠!聽到就很…(聽不清楚) 。

在場員警:沒有這包廂很大,好不好。

B男:他的攝影機有照,看我有沒有報J,拿去報你上面。

【畫面中可見D 男一直在勸導B 男不要在講了,仍制止不了】游淙旭員警:大哥,你要不要處理?如果你處理不來,那我們 就秉公處理啊!對啊!(對D 男說)D 男:我跟你講!游淙旭員警:對啊!他剛剛罵我什麼東西?(對D 男說)D 男:對啊!你這樣不行!(指向被告)【畫面又可見被告原本坐在位置上又站立起來逼近員警,然遭D 男壓著肩膀,如勘驗照片E 】被告:怎樣啦!(大聲)游淙旭員警:沒有想怎麼樣啦!F女:不好意思!被告:就不要報,不然你想怎麼樣?(大聲)游淙旭員警:沒有想怎麼樣!你敢罵我們嘛~F 女:不好意思!不好意思!被告:不然你想怎麼樣啊!現在是看我們沒有是不是啦!(大聲)【畫面可見在場之人將被告帶離上開包廂,員警走上前】游淙旭員警:我們沒有想怎麼樣。

(對被告說)在場員警:我們每個包廂都會查啊!(對現場之人說)游淙旭員警:站在這邊啦!(對被告說)【畫面可見在場之人將被告帶離包廂外後,欲將被告帶離現場】游淙旭員警:沒有想怎麼樣!請他過來!游淙旭員警:請他過來!(對B 男說)【畫面可見游淙旭員警追上被告】游淙旭員警:來!把他帶回去,你剛罵我髒話。

(對被告說)在場員警:來!把菸熄掉。

(對被告說)【畫面可見在場員警要將被告帶返派出所】在場員警:我知道你要挺你兄弟。

被告:不是啦!啊!我們身分證都報了!配合也都配合了!在場員警:不是!包廂聲音就是這麼大,你沒有必要罵我們髒 話好不好!在場員警:你要挺你兄弟可以,但你要克制好自己的情緒。

【員警對被告宣告三項權利並將被告帶返派出所】【以下省略】」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稽。

㈡由上開勘驗可知,被告李朝瑋全程之態度均極為囂張,且不斷大聲咆哮,其且於現場不斷質疑員警執法,並迴護上開B男,甚且教唆B 男抗拒警方依法之盤查身分,復其數度欲衝向員警,均可見其並無酒醉意識不清之情形,且其明顯係針對員警執法而辱罵員警,不得以口頭禪而卸責。

三、⑴被告行為後,刑法第140條第1項於108 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自108 年12月27日施行,修正之該法條項,將罰金刑由一百元提高至三千元,然舊法之罰金刑一百元,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之規定提高為卅倍,即為新台幣三千元,而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修正後之規定之罰金刑即為新台幣三千元,是二者並無不同,自應逕行適用新法,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

⑵被告前後辱罵員警「耖機掰」二次,時間緊接,地點相同,為接續犯,聲請人僅就其中一次為聲請,然未聲請部分既因與已聲請之部分具接續犯實質上一罪之關係,自在本院應一併審判之範圍內。

⑶審酌被告年紀輕輕,竟於員警依法執行公務之際,未能尊重員警,而在多人在場之場合對員警任意辱罵,對於公務執行之危害甚鉅,其實有應深自反省之必要、被告除辱罵員警外,並數度欲衝向員警,其態度顯然極為囂張,自不得予以輕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侮辱公務員公署罪)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千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5671號
被 告 李朝瑋 男 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朝瑋於民國108 年11月19日上午1 時27分,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之「凱悅KTV 」415 包廂內,遭身著警察制服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警員游淙旭執行臨檢勤務,明知上開警員為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竟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當場以「耖機掰」(閩南語)等語辱罵在場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員游淙旭,使上開警員深感難堪(公然侮辱部分,未據告訴)。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朝瑋於警詢與偵訊時坦承不諱,且有警員職務報告1 份、密錄器錄影截圖畫面2 張在卷可稽,是被告之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當場侮辱依法執行職務公務員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檢 察 官 黃 冠 中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 心 豪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第1項
(侮辱公務員公署罪)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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