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8,審交易,591,202005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交易字第59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彥伶



選任辯護人 陳彥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16181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彥伶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彥伶於民國107 年1 月3 日下午5 時29分,騎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桃園市中壢區永福路左轉榮安十三街之際,本應注意左轉彎時,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且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跨越中央分向限制線搶先左轉榮安十三街及未讓對向直行車先行,適朱佳映(原名李盈蕎)騎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永福路自對向駛至該路口,因閃避不及而與陳彥伶之機車發生碰撞,致朱佳映人車倒地而受有多處顏面骨骨折(中臉區及下頷骨)併咬合不正、左前臂遠端骨折等傷害。

嗣警據報前往現場處理,陳彥伶於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開犯行前,主動向員警坦承肇事,自首而接受裁判。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陳彥伶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朱佳映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

㈢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診斷證明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㈠、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㈡、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禍現場及監視器翻拍照片、桃園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107 年10月12日桃交鑑字第1070005211號函暨檢附行車事故鑑定意見書、桃園市政府交通局108 年6 月5 日桃交運字第1080026252號函、監視器畫面檔案光碟。

三、論罪科刑: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規定業於108 年5 月29日經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31日起生效施行。

修正前之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法定刑原為「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修正後變更為「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另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規定:中華民國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之法定刑較修正前之規定為高,顯見修正後之規定較不利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108 年5 月29日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處斷。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被告於職司犯罪偵查之人員發覺本案犯行前,向據報趕赴現場處理之員警坦認騎車肇事乙節,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 份足佐,嗣復受本院之裁判,合於刑法第62條前段所定自首減刑之要件,爰依該規定減輕其刑。

㈢審酌被告本案之過失情節,致告訴人朱佳映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傷害結果,且迄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或和解及賠償損害,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生活狀況及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本案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吳怡蒨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簡方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 千元以下罰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