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8,審交訴,272,202005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交訴字第27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世杰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案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 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三(二)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原判決之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潘怡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怡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