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8,審交附民,329,2020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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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28號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29號
原 告 歐陽毅
吳善富

被 告 莊燁芸(原名莊玟瑄)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2 人之聲明暨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請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以書狀或言詞為何聲明及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涉犯過失傷害罪嫌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16日以108 年度審交易字第510 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因原告2 人均未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是首揭規定,原告2 人之訴均應予以駁回。

三、原告2 人之訴既經駁回,其等假執行之聲請自失所憑,均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顏伯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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