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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67號
原 告 呂理華
被 告 李興忠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 年度審交簡字第4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刑事 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陳品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汾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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