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8,審易,1391,20200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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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易字第13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旭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11月28日108 年度審易字第139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旭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廖旭暉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蔡學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宗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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