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8,審易,1765,2020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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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易字第176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冠宏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8 年度調偵字第1063號),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冠宏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發現案件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揆諸上開規定,自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潘怡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怡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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