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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217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皇志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調偵字第70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三、檢察官起訴認被告詹皇志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惟此罪名依修正後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雙方業經調解成立,告訴人林聖越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108 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383號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
揆諸上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簡方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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