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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275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任銘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1051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鍾任銘於民國108 年2 月3 日晚間6 時12分至同日晚間6 時17分許,在其鄰居陳玉朝位在桃園市○○區○○○街0 巷0 號住處前,因不滿陳玉朝關門聲過大,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該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地點,以「操你媽雞巴」、「幹你娘」等語侮辱陳玉朝,足以貶損陳玉朝之社會評價。
因認被告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陳玉朝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份在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陳品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姚承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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