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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易字第286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德永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緝字第2166號、第21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被訴侵占案件(業經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11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簡方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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