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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298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棋專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2816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邱棋專於民國107 年7 月26日晚間10時55分許,在位於桃園市○○區○○路0 段00號前,因細故與蔡宛秦發生爭執,竟基於毀損之犯意,當場徒手推倒蔡宛秦所使用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致該車車殼玻璃、大燈損壞。
因認被告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363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蔡宛秦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佐,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陳品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姚承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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