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8,審簡,1151,2020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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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審簡字第115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麒仁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226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蘇麒仁無故侵入他人住宅,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蘇麒仁因與劉貞治有債務糾紛,於民國107 年12月7 日晚上7 時55分許,向址設臺北市○○區○○路000 號1 樓之捷豹國際有限公司租用車牌號碼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RCD-7295號,爰予更正)租賃小客車後,駛往桃園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社區,基於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未經劉貞治之後母王金玉之同意,直接進入該社區,並侵入王金玉上址5 樓住處之樓梯間,對該住處大門潑灑紅漆(毀損部分未經告訴)後離去。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蘇麒仁分別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告訴代理人劉貞治分別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中之陳述。

㈢員警職務報告、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1 月28日總發字第1080000160號函暨車輛通行明細、車牌號碼000-0000號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書。

三、論罪科刑:㈠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居罪之規定,於108 年12月25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8001 40641號令修正公布,於同年月27日施行。

修正前第306條第1項條文為:「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提高30倍為新臺幣9 千元)。」

,修正後條文則為:「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 千元以下罰金。

(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規定為新臺幣9 千元)。」

,修正後規定之構成要件與法定刑均未變更,並無有利、不利之情形,即非法律變更,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之修正後刑法第306條第1項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

爰審酌被告無故侵入後潑漆,危害告訴人居住安寧,所為非是,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罪行,兼衡其犯罪動機、情節及所生危害暨其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顏伯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居罪)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 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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