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8,審訴,2037,2020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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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203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欣怡



具 保 人 周廷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廷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

依第118條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 、2 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周廷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 萬元,並於具保人周廷章繳納該保證金後釋放之。

茲因本院審理中被告及具保人經合法傳喚均未到場,且拘提被告無著,有本院送達證書、拘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佐,又被告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稽,足認被告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伯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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