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8,審訴,2121,2020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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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訴字第212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士鴻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237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被訴侵占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次按直系血親、配偶、同財共居親屬或其他5 親等內血親或3 親等內姻親之間犯侵占罪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刑法第338條、第32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鄧士鴻(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部分另為判決)與告訴人鄧玉嬌為叔姪關係,2 人為3 親等旁系血親,告訴人曾居住在桃園市○○區○○路000 巷00○0 號2 樓被告居所,迄至民國106 年初始搬離上址,惟仍設籍於上址,嗣於108 年間告訴人因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申辦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無法使用,遂向中國信託銀行申請換發新卡,中國信託銀行經審核後寄發新卡至被告上址居所,因告訴人搬離而由被告代收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逕予侵占入己,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嫌。

三、查被告與告訴人間為叔姪關係之事實,經被告與告訴人分別於警詢中陳述明確(見偵字卷第11頁、第20頁),足認被告與告訴人為3 親等之旁系血親,本件被告侵占告訴人所有之物,因而涉犯侵占罪,依刑法第338條準用同法第324條第2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本件告訴人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可參,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顏伯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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