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8,審附民,535,2020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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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535號
原 告 葉煌暖
被 告 洪義鈞(原名洪秉鈞)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8 年度審訴字第742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蔡學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宗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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