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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緝字第7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家榮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續字第25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家榮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呂家榮因涉犯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起訴書證據清單欄所記載之證據在卷可稽,且被告前已有多次經通緝之紀錄,本案亦係依法傳喚、拘提其未獲,經本院發佈通緝始緝獲到案,顯有逃亡之事實,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於民國108 年10月31日諭知羈押,復經本院裁定應於109 年1 月31日起延長羈押在案,有本院108 年度易緝字第77號詐欺案卷可憑。
二、茲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 年3 月31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傅思綺
法 官 何啓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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