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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328號
原 告 張家豐
被 告 鍾嘉佑
鍾嘉佑之法定代理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 年度桃交簡字第244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張博鈞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珮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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