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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420號
原 告 閻玟蓁
閻慶展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陳玉芳
被 告 林玉梅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 年度桃交簡字第3077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劉家祥(主辦)
法 官陳昭仁
法 官陳炫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世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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