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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緝字第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嘉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8 年度訴緝字第7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嘉良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31日以108 年度訴緝字第77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10月。
上開判決於109 年1 月9 日送達上訴人住所,嗣上訴人係於109 年1 月30日始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此有上開刑事判決、本院送達證書及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惟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於109 年8 月4 日裁定命其於補正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嗣該裁定於109 年8 月12日送達上訴人住所,亦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按,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書,揆諸前揭說明,上訴人之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詩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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