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8,訴,182,20200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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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永明


選任辯護人 連阿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5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論罪科刑欄㈥及附表一編號1 內關於「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之誤寫,均應更正為「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論罪科刑欄㈥及附表一編號1 內有關槍枝管制編號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林莆晉

法 官 蔡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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