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8,訴,495,2020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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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9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健庭


指定辯護人 彭詩雯公設辯護人
具 保 人 顏安奇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4846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裁定如下:

主 文

顏安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所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 萬元,由具保人顏安奇於民國108 年1 月21日繳納保證金額後,已將被告釋放,惟被告嗣經本院合法傳喚應於108 年6 月26日下午2 時45分到庭進行準備程序,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本院另於109 年4 月29日通知具保人應於督促被告到庭,並將上開期日之傳票均合法送達被告及具保人。

詎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遵期到庭,又被告依法拘提無著,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1 份、國庫存款收款書1 份、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份、被告及具保人之送達證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拘提報告書等附卷可稽。

又被告目前未在監在押,亦有本院調閱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附卷可按。

顯見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陳柏嘉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震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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