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8,訴,837,202005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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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3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名軒



選任辯護人 莊劍郎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1358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名軒自民國壹佰零玖年陸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吳名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業據同案被告鄧志豪、起訴書附表編號1 至21所示購毒者范姜宇喬、石雅藝、彭政偉、林琮彬、鄒永謙、陳俊雄、沈彥佐、周士剴證述在案,並有扣案手機及其內資訊、扣案毒品及鑑驗報告、監視器翻拍照片等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

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 、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而於民國108 年9 月2 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於同年12月2日、109 年2 月2 日、同年4 月2 日延長羈押並繼續禁止接見通信;

復於同年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查,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09 年5 月22日訊問被告後,認本件雖已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被告於本審級應已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然前述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依然存在。

又被告前經本院於109 年4月22日當庭諭知以新臺幣10萬元具保(見本院訴字卷二第91頁),然迄今仍覓保無著,足徵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後續之上訴或執行程序,而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09 年6 月2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馮昌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佳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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