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8,交訴,31,2020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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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交訴字第3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瑋澤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54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訴過失傷害罪部分,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被訴肇事遺棄罪等案件(業經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24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就過失傷害罪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潘曉萱
法 官 張瑾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岫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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