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8,侵附民,2,2019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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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侵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甲 (年籍資料詳卷)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06 年度侵訴字第120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施育傑
法 官 陳韋如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玫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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