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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刑補字第6號
補償請求人 陳添國
上列補償請求人因殺人案件,聲請刑事補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補償請求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請求補償所憑之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
理 由
一、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向管轄機關提出之:一、補償請求人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
三、請求補償之標的。
四、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
五、管轄機關。
六、年、月、日。
又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
刑事補償法第10條、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補償請求人甲○○具狀向本院請求刑事補償,惟並未附具任何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此有補償請求人提出之刑事補償聲請狀及補充理由狀各1 份在卷為憑,請求之程式顯有未備,因此命補償請求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將駁回其刑事補償之請求。
三、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曾名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宸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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