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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補償決定書 108年度刑補字第6號
補償請求人 陳添國
上列補償請求人因殺人案件,聲請刑事補償,本院決定如下:
主 文
請求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
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補償請求人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請求補償之標的、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管轄機關、年、月、日,向管轄機關提出之,刑事補償法第16條、第10條分別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三、本件補償請求人甲○○具狀向本院請求刑事補償,其書狀並未附具請求補償所憑證明文件(如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前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108 年5 月15日送達補償請求人(有本院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 份在卷可以佐證),但補償請求人逾期並未補正,顯然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因此直接以決定駁回其請求。
四、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曾名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書聲請覆審,應於收受決定書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由本院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提出。
書記官 張宸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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