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8,原訴,25,2020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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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原訴字第2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濟宇



選任辯護人 林庭暘律師
具 保 人 應莞欣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879 、913 、2783、3828、4455號),及移送併辦(108 年度偵字第8573、8574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 文

應莞欣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李濟宇因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由具保人應莞欣為被告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拘提未果,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庭,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拘票及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萬元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高羽慧
法 官 吳軍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志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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