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7 年度聲沒字第10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含包裝瓶肆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伽瑪羥基丁酸4 瓶(合計淨重27.94 公克),經送鑑驗後,確含第二級毒品伽瑪羥基丁酸成分,惟因未發現涉案之人,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07 年度他字第1554號簽結在案,然扣押之上開毒品,因屬違禁物,,故除鑑驗用罄者外,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106 年5 月9 日查獲以「吳浩誠」之名義委託東慶國際運通有限公司進口如附表所示之物,因查無涉案人,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他字第1554號為行政簽結在案。
而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伽瑪羥基丁酸成分,有該局鑑定書1 份存卷可參,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無疑,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
另扣案之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瓶共4 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自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
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至因鑑驗用罄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瑾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岫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附表
┌──┬───────┬────────────────┐
│編號│ 名稱 │ 重量 │
├──┼───────┼────────────────┤
│ 一 │含有第二級毒品│合計淨重13.01 公克,鑑驗取用0.40│
│ │伽瑪羥基丁酸液│公克,驗餘淨重12.61 公克 │
│ │體之「賀爾蒙動│ │
│ │情素」液體檢品│ │
│ │3 瓶 │ │
├──┼───────┼────────────────┤
│ 二 │含有第二級毒品│合計淨重14.93 公克,鑑驗取用1.03│
│ │伽瑪羥基丁酸液│公克,驗餘淨重13.90 公克 │
│ │體之「回春之夜│ │
│ │」液體檢品1 瓶│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