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8,單禁沒,186,2019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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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志仁 (已死亡)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共計拾捌點零伍參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579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含袋共計毛重19.34 公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宣告單獨沒收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579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

而該案扣得之白色結晶1 包(驗餘淨重17.1273 公克)、黃色結晶1 包(驗餘淨重0.9262公克),經送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確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情,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7 年10月9 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鑑定書1 份在卷可稽(偵卷第67頁),而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是上開扣案物核屬本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且為違禁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 個,因依該等扣案物之狀態及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法,仍會殘留微量毒品,難以與所附著之外包裝袋析離,故應將之一體視為毒品併予沒收銷燬。

至於鑑驗所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從而,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芳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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