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8,單禁沒,826,2020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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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8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軒葶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 年度聲沒字第97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軒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8年10月9 日執行完畢釋放,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毒偵緝字第226 號、第227 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且被告於107 年10月14日下午12時許,所涉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等犯行,因前開施用毒品時間係在上揭觀察勒戒前,為該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毒偵字第367 號簽結在案。

惟被告為警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驗餘淨重1.56公克),經送檢驗,呈海洛因陽性反應,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

又該案查扣之吸管及注射針筒各1 支,經鑑驗以乙醇沖洗,呈海洛因陽性反應,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亦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且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此為刑法第38條第1項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

復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並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8 年度毒聲字第9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8 年10月9 日執行完畢釋放,復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毒偵緝字第226 號、第227 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且被告另於107 年10月14日下午12時許在桃園市中壢區中山東路之住處,所涉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等犯行,因前開施用毒品時間係在上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亦為該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毒偵字第367 號簽結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 年度毒偵緝字第226 號、第227 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8 年10月31日簽呈在卷可參(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毒偵卷第367 號卷第155、161頁),是上揭等情足堪認定。

㈡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以化學呈色法與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鑑驗,以及扣案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物,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鑑驗,是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之檢驗結果均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陽性反應,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清單、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7 年11月8 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鑑定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7 年10月2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在卷足憑(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毒偵字第4562號卷第39、129 、131 、133 、139 、141 頁),足認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依首揭規定所示,自屬違禁物。

又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部分,除於鑑驗時因已滅失不再諭知沒收銷燬外,其餘部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暨盛裝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之外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11月16日調科壹字第093623965550號函可資參佐,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併宣告沒收銷燬之。

從而,本件檢察官聲請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何啓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詠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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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
│一  │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    │成分之粉末(含包裝袋│壹點伍陸公克,│大安分局107 年度│
│    │壹個)。            │空包裝重零點貳│青字第2498號扣押│
│    │                    │柒公克)。    │物品清單編號1。 │
├──┼──────────┼───────┼────────┤
│二  │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支(經乙醇沖│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    │之毒品器具(吸管)。│洗)。        │大安分局107 年度│
│    │                    │              │藍字第1645號扣押│
│    │                    │              │物品清單編號1 。│
├──┼──────────┼───────┼────────┤
│三  │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支(經乙醇沖│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    │之毒品器具(注射針筒│洗)。        │大安分局107 年度│
│    │)。                │              │藍字第1645號扣押│
│    │                    │              │物品清單編號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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