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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孟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 年度聲沒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孟達前因涉嫌運輸第二級毒品、懲治走私條例及藥事法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24471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檢出大麻成分,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為警查獲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之鑑定結果,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107 年3 月20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鑑定書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小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附表
┌──┬────────────────┬───┬─────┐
│編號│名稱 │數量 │淨重 │
├──┼────────────────┼───┼─────┤
│1 │CBD NATURAL SOLUTIONS │9支 │68.83公克 │
├──┼────────────────┼───┼─────┤
│2 │CANNA-RITE CBD+Terpenes │1支 │0.27公克 │
├──┼────────────────┼───┼─────┤
│3 │HEMP OIL BLEND │1支 │0.42公克 │
├──┼────────────────┼───┼─────┤
│4 │HEMP SOFTGEL │1罐 │33.56公克 │
│ │ │(共39│ │
│ │ │顆) │ │
├──┼────────────────┼───┼─────┤
│5 │CannaRelief │1瓶 │59.87公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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