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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8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佑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 年度聲沒字第10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佑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8 年11月20日釋放出所,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7174號、108 年度毒偵第1512號、第3414號、第5786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惟被告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經送鑑驗,確呈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或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並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復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並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以108 年度毒聲字第241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8 年11月20日釋放出所,復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7174號、108 年度毒偵第1512號、第3414號、第5786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 年度毒偵字第7174號、108 年度毒偵第1512號、第3414號、第5786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是上揭等情足堪認定。
㈡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物,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均以化學呈色法及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鑑驗後之檢驗結果,均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陽性反應;
又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扣案如附表編號四至六所示之物,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均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鑑驗後之檢驗結果,均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18/B0000000、檢體編號:DD-0000000號)、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之108 年3 月26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820 號鑑定書、臺北榮民總醫院108 年3 月2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毒偵字第1047號卷第13-1頁、第54頁、第61至62頁;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毒偵字第7174號卷第20頁、第40頁)在卷足憑,足認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物,依首揭規定所示,自屬違禁物。
又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物,除於鑑驗時因已滅失不再諭知沒收銷燬外,其餘部分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暨盛裝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物之外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11月16日調科壹字第093623965550號函可資參佐,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併宣告沒收銷燬之。
從而,本件檢察官聲請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何啓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詠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附表: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重量 │鑑定結果│鑑定報告 │扣押物品出處│
├──┼──────┼───────┼────┼──────────┼──────┤
│一 │棕色結晶。 │壹包(含袋毛重│甲基安非│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桃園市政府警│
│ │ │零點陸柒公克,│他命陽性│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之│察局桃園分局│
│ │ │鑑驗取用零點零│反應。 │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扣押物品目錄│
│ │ │零貳玖公克)。│ │告編號:UL/2018/B012│表。 │
│ │ │ │ │3001、檢體編號:DD-1│ │
│ │ │ │ │070998號)。 │ │
├──┼──────┼───────┼────┼──────────┼──────┤
│二 │米黃色檢品。│伍包(驗餘淨重│海洛因陽│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新北市政府警│
│ │ │參點捌肆公克,│性反應。│實驗室之108 年3 月26│察局樹林分局│
│ │ │空包裝總重壹點│ │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扣押物品目錄│
│ │ │玖參公克)。 │ │820 號鑑定書。 │表。 │
├──┼──────┼───────┼────┤ │ │
│三 │白色粉末。 │壹包(驗餘淨重│海洛因陽│ │ │
│ │ │貳點壹伍公克,│性反應。│ │ │
│ │ │空包裝重零點肆│ │ │ │
│ │ │捌公克)。 │ │ │ │
├──┼──────┼───────┼────┼──────────┤ │
│四 │白色或透明晶│壹包(含袋毛重│甲基安非│臺北榮民總醫院108 年│ │
│ │體。 │拾參點肆貳捌壹│他命陽性│3 月29日北榮毒鑑字第│ │
│ │ │公克,驗餘淨重│反應。 │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 │
│ │ │拾貳點肆柒貳玖│ │定書 │ │
│ │ │公克)。 │ │ │ │
├──┼──────┼───────┼────┤ │ │
│五 │米白色晶體。│壹包(含袋毛重│甲基安非│ │ │
│ │ │參點貳參陸玖公│他命陽性│ │ │
│ │ │克,驗餘淨重貳│反應。 │ │ │
│ │ │點柒壹陸伍公克│ │ │ │
│ │ │)。 │ │ │ │
├──┼──────┼───────┼────┤ │ │
│六 │米白色晶體。│壹包(含袋毛重│甲基安非│ │ │
│ │ │零點參貳零貳公│他命陽性│ │ │
│ │ │克,驗餘淨重零│反應。 │ │ │
│ │ │點零貳伍柒公克│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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