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8,壢交簡,149,2019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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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壢交簡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宏益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速偵字第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簡宏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並補充:本案員警對被告簡宏益施測之酒測器,廠牌為INTOXIMETERS、型號為AS IV ,儀器器號為095272,規格為電化學式,且該儀器於民國107 年10月6 日經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委託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檢定合格,有效期限為108 年10月31日或使用次數達1,000 次乙節,有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所核發之檢定合格單號碼M0JA0000000 號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1 紙在卷可稽(見偵字卷第18頁),且本案被告受檢測時,該次僅為該酒精測試器第113 次實施酒精濃度測試,此觀卷附該酒精測定紀錄表所載之案號欄上方「案號:0113,2018/12/25 14:54」、「分析器:095272」(見偵字卷第14頁)至明。

由是,員警對於被告實施酒測之日期為107 年12月25日,且被告係第113 位在經檢驗合格及有效期限內之上開測試儀器下接受酒精濃度呼氣測試,距離該儀器有效期限108 年10月31日或檢測1,000 位之民眾,均有相當之差距,是本案用以對被告進行吐氣酒精濃度測試之儀器,為其實際測得之數據,併此敘明。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之罪。

本院審酌酒後駕車之危害及酒後不應駕車之觀念,已透過學校教育、政令宣導及各類媒體廣為介紹傳達各界週知多年,被告對於酒後不能駕車,及酒醉駕車之危險性,應有相當之認識,詎被告仍於飲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猶以其本案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情形下,仍貿然駕車上路,不啻對他人已產生立即侵害之危險,亦自陷於危險狀態中,所為應予非難;

惟念其無酒醉駕車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暨於警詢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頁,被告雖曾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1年度投刑簡字第484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緩刑3 年確定,惟緩刑期滿而未經撤銷,按諸刑法第76條前段規定,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依此即不能認為被告前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其因一時失慮,致觸犯刑責,經此偵查、審理及刑之宣告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2 年,又為使被告能於本案從中深切記取教訓,避免再度犯罪,並確實督促被告保持善良品行及強化法治觀念,再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之規定,命被告於緩刑期間,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加強緩刑之功能,期其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高健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軍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沈詩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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