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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壢原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李縉
被 告 林献絨
上列被告因107 年度壢原簡字第99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提起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
此在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林献絨被訴傷害等一案,業經本院於108 年2 月28日以107 年度壢原簡字第99號判決在案,原告李縉於該案判決後之108 年3 月5 日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文章戳、107 年度壢原簡字第99號判決在卷可稽。
依照上開法條,原告李縉殊無在刑事訴訟程序已於本審級終結之後,在未有檢察官或被告提起上訴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可能,因之,本訴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仍得向本院民事庭提起獨立民事訴訟,併此指明)。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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