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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壢簡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立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2345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呂立安犯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之違法重建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5條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法重建罪。
爰審酌被告已知前揭違章建築前經主管機關強制拆除,竟仍在原處再行重建,漠視建築法規保護民眾公共安全之意旨,並造成市容及主管機關對建築物管理之不利影響,所為誠屬不該,顯見其法治觀念薄弱,行為實不可取,惟念被告犯後對其犯行坦承不諱,態度尚可,且尚無其他刑案前科,素行良好,兼衡其於警詢時自陳國小畢業之教育程度、已退休、家庭經濟狀況小康,及其為本案犯行之動機、手段、目的、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件經檢察官陳錦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傅思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建築法第95條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7 年度偵字第23458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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