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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243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玉妹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1532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徐玉妹為位在桃園市○鎮區○○路0 段00號「春虹麗晶花園社區」住戶,李淑方則為該社區主任,詎徐玉妹僅因不滿社區保全管理方式,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8 年3 月9 日上午10時30分許社區住戶大會進行中,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上址社區大廳,以「幹你娘」等語辱罵李淑方,復接續前開犯意,於同日上午11時許住戶大會結束後,在公眾得出入之上址大廳,以「不要臉」、「不要臉的女人」等語辱罵李淑方,足以貶損李淑方之人格及名譽。
因認被告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之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李淑方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份在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陳品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姚承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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