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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156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卓川勝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12月1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審法院認上訴有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修正前(即民國108 年12月17日修正通過、109 年1 月15日公布、109 年1 月17日施行前)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
又109 年1 月15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固規定上訴期間為20日,惟依109 年1 月15日增訂公布之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2第3項規定:上訴期間於108 年12月17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時,依修正前之規定尚未屆滿者,適用修正後第349條之規定。
是依其反面解釋,若上開108 年12月17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於109 年1 月17日施行時,依修正前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規定,上訴期間(送達判決後10日)已屆滿者,則上訴期間之計算,仍應適用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規定,即上訴期間為10日。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卓川勝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11日以108 年度審訴15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並於108 年12月23日送達判決正本至上訴人之戶籍地即現住地桃園市○○區○○街000 巷0 弄00號,因未獲會晤被告本人,已將判決正本交付予被告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此有卷附本院送達證書可稽,且當時被告並無在監在押之紀錄,亦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佐,則依上開規定,送達自交付被告同居人之日即108 年12月23日發生效力,準此,本件上訴期間應自判決送達之翌日即108 年12月24日起加計10日之末日即109 年1 月2 日(為星期四)上訴期間屆滿。
惟上訴人至109 年1 月6 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此有本院收狀戳章所載日期在卷足憑,則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顯已逾期,揆諸首揭規定,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陳品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姚承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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