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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訴字第195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稜傑
曾惶皓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緝字第16、1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曾稜傑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曾稜傑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柒仟貳佰參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曾惶皓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曾惶皓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貳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曾稜傑及曾惶皓係兄弟,曾稜傑與張莉則為朋友,緣曾稜傑於民國106 年7 月間某日,在臺灣地區某不詳地點,曾向張莉借得花旗商業銀行核發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號,下稱花旗銀行信用卡)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核發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下稱中信銀行信用卡)使用,因而取得上開信用卡之卡號、有效期限及檢查碼,並將該等資訊輸入曾惶皓之手機。
後張莉取回前開信用卡,曾稜傑及曾惶皓竟為下列行為:
(一)曾稜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得利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在其位於桃園市○○區○○○街00巷0 號6 樓之2 住處,將前揭張莉所有花旗銀行信用卡之卡號、有效期及檢查碼等資料輸入於附表一所示商家網站,以此方式消費共43筆,合計新臺幣(下同)2 萬6,817 元,致花旗銀行因誤認曾稜傑即為「張莉」,因而同意墊付款項,足生損害於張莉及花旗銀行對信用卡消費管理之正確性;
復又基於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得利之犯意,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在上址住處,將前揭張莉所有中信銀行信用卡之卡號、有效期及檢查碼等資料輸入於附表二所示商家網站,以此方式消費共27筆,合計3 萬415 元,致中信銀行因誤認曾稜傑即為「張莉」,因而同意墊付款項,足生損害於張莉及中信銀行對信用卡消費管理之正確性。
(二)曾惶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得利之犯意,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在其位於桃園市○○區○○街00巷0 號住處,將前揭張莉所有中信銀行信用卡之卡號、有效期及檢查碼等資料輸入於附表三所示商家網站,以此方式消費共5 筆,合計2,112 元,致中信銀行因誤認曾惶皓即為「張莉」,因而同意墊付款項,足生損害於張莉及中信銀行對信用卡消費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張莉訴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曾稜傑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暨被告曾惶皓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張莉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告訴人張莉提供之錄音譯文1 份、告訴人張莉與曾稜傑之LINE對話紀錄1 份、告訴人張莉之花旗銀行信用卡106 年8 月至12月對帳單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106 年9 月至12月對帳單各1 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安全控管科簡便行文表2 紙及交易明細1 紙、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7 月20日(107 )政查字第0000070031號函及附件告訴人張莉之花旗銀行信用卡客戶交易明細一覽表1 份、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北桃107 外字第0233號函及附件被告曾稜傑使用告訴人張莉之花旗銀行信用卡消費資料1 份、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11月20日遠傳(發)字第10711102047 號函及附件被告曾稜傑之申登人基本資料、106 年9 月至10月之電信帳單明細1 份在卷可稽,足徵被告曾稜傑、曾惶皓二人之前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從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曾稜傑、曾惶皓二人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予以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
準此,被告曾稜傑、曾惶皓二人以盜刷他人信用卡方式,購買非現實上可見之虛擬遊戲點數;
以及被告曾稜傑以盜刷他人信用卡方式,代付自己之有線電視與手機門號月租費以免除其自身本來之債務,當均屬詐取財產上之不法利益。
次按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刑法第2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而所謂電磁紀錄,係指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而言;
又以網路線上刷卡之方式消費購買商品,係以電腦設備上網輸入信用卡持卡人姓名、卡號、有效期限、授權碼等電磁紀錄,表徵填寫人有透過網路購買商品及以信用卡支付價款之意思,而偽造不實之線上刷卡消費之電磁紀錄,依刑法第220條第2項之規定,應以文書論。
(二)是核被告曾稜傑就事實欄一、(一)所載如附表一、二之所為、被告曾惶皓就事實欄一、(二)所載如附表三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被告曾稜傑、曾惶皓二人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其二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
再被告曾稜傑就事實欄一、(一)所載如附表一、二之所為、被告曾惶皓就事實欄一、(二)所載如附表三之所為,均各係使用同一告訴人之信用卡進行盜刷、侵害同一告訴人之財產法益,且係於密接之時間、出於同一盜刷決意下所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離,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各僅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另被告曾稜傑就事實欄一、(一)所載如附表一、二之所為、被告曾惶皓就事實欄一、(二)所載如附表三之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皆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被告曾稜傑所犯之事實欄一、(一)如附表一、二所示之2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以分論併罰。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曾稜傑、曾惶皓二人仍值壯年,且具工作能力,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竟利用告訴人張莉之信用卡資料,冒名刷卡消費,渠二人所為破壞信用卡交易安全,且損害告訴人之利益,實應予非難;
惟念渠二人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兼衡渠二人各自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侵害告訴人財產法益之程度,並考量渠二人犯後迄今猶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失乙節,暨渠二人各自之教育程度、家境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就被告曾稜傑所犯之2 罪定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被告曾稜傑就事實欄一、(一)所載如附表一、二所示盜刷告訴人張莉之信用卡消費共得利5 萬7,232 元(2 萬6,817元+ 3 萬415 元=5 萬7,232 元)、被告曾惶皓就事實欄一、(二)所載如附表三所示盜刷告訴人張莉之信用卡消費共得利2,121 元,係被告二人各因本案所獲取之犯罪所得,均未扣案,復皆未返還予告訴人張莉,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0條、216 條、第220條第2項、第339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5條、第41條第1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榮寬提起公訴,檢察官丁俊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陳品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邱汾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刷卡日期 │商家網站 │刷卡金額(新臺幣)│
├──┼───────┼────────┼─────────┤
│1 │106年8月3日 │綠界科技-網銀國 │1,000元 │
│ │ │際 │ │
├──┼───────┼────────┼─────────┤
│2 │106年8月25日 │GOOGLE*VISA0001 │1,050 元(國外交易│
│ │ │ │手續費16元) │
├──┼───────┼────────┼─────────┤
│3 │106年8月25日 │GOOGLE*VISA0001 │105 元(國外交易手│
│ │ │ │續費2 元) │
├──┼───────┼────────┼─────────┤
│4 │106年8月25日 │GOOGLE*VISA0001 │525 元(國外交易手│
│ │ │ │續費8 元) │
├──┼───────┼────────┼─────────┤
│5 │106年8月26日 │GOOGLE*VISA0001 │315 元(國外交易手│
│ │ │ │續費5 元) │
├──┼───────┼────────┼─────────┤
│6 │106年8月23日 │北桃園有線電視股│1,109元 │
│ │ │份有限公司 │ │
├──┼───────┼────────┼─────────┤
│7 │106年8月24日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1,231元 │
│ │ │有限公司 │ │
├──┼───────┼────────┼─────────┤
│8 │106年8月27日 │GOOGLE*VISA0001 │315 元(國外交易手│
│ │ │ │續費5 元) │
├──┼───────┼────────┼─────────┤
│9 │106年8月27日 │GOOGLE*VISA0001 │525 元(國外交易手│
│ │ │ │續費8 元) │
├──┼───────┼────────┼─────────┤
│10 │106年8月30日 │GOOGLE*VISA0001 │53元(國外交易手續│
│ │ │ │費1 元) │
├──┼───────┼────────┼─────────┤
│11 │106年8月30日 │GOOGLE*VISA0001 │525 元(國外交易手│
│ │ │ │續費8 元) │
├──┼───────┼────────┼─────────┤
│12 │106年8月30日 │GOOGLE*VISA0001 │105 元(國外交易手│
│ │ │ │續費2 元) │
├──┼───────┼────────┼─────────┤
│13 │106年8月31日 │GOOGLE*VISA0001 │53元(國外交易手續│
│ │ │ │費1 元) │
├──┼───────┼────────┼─────────┤
│14 │106年9月1日 │GOOGLE*GALAXYONL│150 元(國外交易手│
│ │ │INE │續費2 元) │
├──┼───────┼────────┼─────────┤
│15 │106年9月1日 │GOOGLE*GALAXYONL│150 元(國外交易手│
│ │ │INE │續費2 元) │
├──┼───────┼────────┼─────────┤
│16 │106年9月1日 │GOOGLE*GALAXYONL│150 元(國外交易手│
│ │ │INE │續費2 元) │
├──┼───────┼────────┼─────────┤
│17 │106年9月1日 │GOOGLE*GALAXYONL│150 元(國外交易手│
│ │ │INE │續費2 元) │
├──┼───────┼────────┼─────────┤
│18 │106年9月1日 │GOOGLE*GALAXYONL│30元 │
│ │ │INE │ │
├──┼───────┼────────┼─────────┤
│19 │106年9月14日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985 元 │
│ │ │有限公司 │ │
├──┼───────┼────────┼─────────┤
│20 │106年9月25日 │GOOGLE*VISA0001 │1,050 元(國外交易│
│ │ │ │手續費16元) │
├──┼───────┼────────┼─────────┤
│21 │106年9月23日 │北桃園有線電視股│1,109元 │
│ │ │份有限公司 │ │
├──┼───────┼────────┼─────────┤
│22 │106年9月30日 │GOOGLE*VISA0001 │1,050 元(國外交易│
│ │ │ │手續費16元) │
├──┼───────┼────────┼─────────┤
│23 │106年9月30日 │GOOGLE*VISA0001 │1,050 元(國外交易│
│ │ │ │手續費16元) │
├──┼───────┼────────┼─────────┤
│24 │106年9月30日 │GOOGLE*VISA0001 │105 元(國外交易手│
│ │ │ │續費2 元) │
├──┼───────┼────────┼─────────┤
│25 │106年10月23日 │GOOGLE*VISA0001 │1,050 元(國外交易│
│ │ │ │手續費16元) │
├──┼───────┼────────┼─────────┤
│26 │106年10月24日 │GOOGLE*VISA0001 │1,050 元(國外交易│
│ │ │ │手續費16元) │
├──┼───────┼────────┼─────────┤
│27 │106年10月24日 │GOOGLE*VISA0001 │105 元(國外交易手│
│ │ │ │續費2 元) │
├──┼───────┼────────┼─────────┤
│28 │106年10月24日 │GOOGLE*GALAXYONL│150 元(國外交易手│
│ │ │INE │續費2 元) │
├──┼───────┼────────┼─────────┤
│29 │106年10月24日 │GOOGLE*VISA0001 │53元(國外交易手續│
│ │ │ │費1 元) │
├──┼───────┼────────┼─────────┤
│30 │106年10月24日 │GOOGLE*VISA0001 │1,050 元(國外交易│
│ │ │ │手續費16元) │
├──┼───────┼────────┼─────────┤
│31 │106年10月24日 │GOOGLE*TIGER │50 元(國外交易手 │
│ │ │ │續費1 元) │
├──┼───────┼────────┼─────────┤
│32 │106年10月24日 │GOOGLE*VISA0001 │525 元(國外交易手│
│ │ │ │續費8 元) │
├──┼───────┼────────┼─────────┤
│33 │106年10月24日 │GOOGLE*GALAXYONL│450 元(國外交易手│
│ │ │INE │續費7 元) │
├──┼───────┼────────┼─────────┤
│34 │106年10月24日 │GOOGLE*GALAXYONL│450 元(國外交易手│
│ │ │INE │續費7 元) │
├──┼───────┼────────┼─────────┤
│35 │106年10月24日 │GOOGLE*GALAXYONL│30元 │
│ │ │INE │ │
├──┼───────┼────────┼─────────┤
│36 │106年10月24日 │GOOGLE*GALAXYONL│150 元(國外交易手│
│ │ │INE │續費2 元) │
├──┼───────┼────────┼─────────┤
│37 │106年10月24日 │GOOGLE*GALAXYONL│30 元 │
│ │ │INE │ │
├──┼───────┼────────┼─────────┤
│38 │106年10月24日 │GOOGLE*GALAXYONL│30 元 │
│ │ │INE │ │
├──┼───────┼────────┼─────────┤
│39 │106年11月14日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2,808元 │
│ │ │有限公司 │ │
├──┼───────┼────────┼─────────┤
│40 │106年12月6日 │GOOGLE*VISA0001 │1,050 元(國外交易│
│ │ │ │手續費16元) │
├──┼───────┼────────┼─────────┤
│41 │106年12月11日 │GOOGLE*VISA0001 │53元(國外交易手續│
│ │ │ │費1 元) │
├──┼───────┼────────┼─────────┤
│42 │106年12月12日 │GOOGLE*GALAXYONL│30元 │
│ │ │INE │ │
├──┼───────┼────────┼─────────┤
│43 │106年12月14日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4,604元 │
│ │ │有限公司 │ │
├──┼───────┼────────┼─────────┤
│總計│ │ │2 萬6,817元 │
└──┴───────┴────────┴─────────┘
附表二:
┌──┬───────┬────────┬─────────┐
│編號│刷卡日期 │商家網站 │刷卡金額(新臺幣)│
├──┼───────┼────────┼─────────┤
│1 │106年9月4日 │GOOGLE*VISA0001 │315 元(國外交易手│
│ │ │ │續費5 元) │
├──┼───────┼────────┼─────────┤
│2 │106年9月5日 │GOOGLE*VISA0001 │105 元(國外交易手│
│ │ │ │續費2 元) │
├──┼───────┼────────┼─────────┤
│3 │106年9月5日 │綠界科技-網銀國 │3,000元 │
│ │ │際 │ │
├──┼───────┼────────┼─────────┤
│4 │106年9月11日 │GOOGLE*VISA0001 │315 元(國外交易手│
│ │ │ │續費5 元) │
├──┼───────┼────────┼─────────┤
│5 │106年9月11日 │GOOGLE*VISA0001 │105 元(國外交易手│
│ │ │ │續費2 元) │
├──┼───────┼────────┼─────────┤
│6 │106年9月11日 │GOOGLE*VISA0001 │53元(國外交易手續│
│ │ │ │費1 元) │
├──┼───────┼────────┼─────────┤
│7 │106年9月15日 │GOOGLE*VISA0001 │525 元(國外交易手│
│ │ │ │續費8 元) │
├──┼───────┼────────┼─────────┤
│8 │106年9月22日 │綠界科技-網銀國 │3,000元 │
│ │ │際 │ │
├──┼───────┼────────┼─────────┤
│9 │106年9月25日 │綠界科技-網銀國 │3,000元 │
│ │ │際 │ │
├──┼───────┼────────┼─────────┤
│10 │106年9月26日 │GOOGLE*VISA0001 │105 元(國外交易手│
│ │ │ │續費2 元) │
├──┼───────┼────────┼─────────┤
│11 │106年9月30日 │GOOGLE*VISA0001 │315 元(國外交易手│
│ │ │ │續費5 元) │
├──┼───────┼────────┼─────────┤
│12 │106年10月1日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4,873元 │
│ │ │有限公司 │ │
├──┼───────┼────────┼─────────┤
│13 │106年10月1日 │GOOGLE*VISA0001 │1,050 元(國外交易│
│ │ │ │手續費16元) │
├──┼───────┼────────┼─────────┤
│14 │106年10月1日 │GOOGLE*VISA0001 │1,050 元(國外交易│
│ │ │ │手續費16元) │
├──┼───────┼────────┼─────────┤
│15 │106年10月2日 │GOOGLE*VISA0001 │1,050 元(國外交易│
│ │ │ │手續16元) │
├──┼───────┼────────┼─────────┤
│16 │106年10月26日 │GOOGLE*GALAXYONL│450 元(國外交易手│
│ │ │INE │續費7 元) │
├──┼───────┼────────┼─────────┤
│17 │106年10月26日 │GOOGLE*VISA0001 │525 元(國外交易手│
│ │ │ │續費8 元) │
├──┼───────┼────────┼─────────┤
│18 │106年10月26日 │GOOGLE*GALAXYONL│450 元(國外交易手│
│ │ │INE │續費7 元) │
├──┼───────┼────────┼─────────┤
│19 │106年11月6日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5,216元 │
│ │ │公司 │ │
├──┼───────┼────────┼─────────┤
│20 │106年12月16日 │GOOGLE*GALAXYONL│450 元(國外交易手│
│ │ │INE │續費7 元) │
├──┼───────┼────────┼─────────┤
│21 │106年12月16日 │GOOGLE*GALAXYONL│450 元(國外交易手│
│ │ │INE │續費7 元) │
├──┼───────┼────────┼─────────┤
│22 │106年12月16日 │GOOGLE*GALAXYONL│450 元(國外交易手│
│ │ │INE │續費7 元) │
├──┼───────┼────────┼─────────┤
│23 │106年12月16日 │GOOGLE*GALAXYONL│450 元(國外交易手│
│ │ │INE │續費7 元) │
├──┼───────┼────────┼─────────┤
│24 │106年12月16日 │GOOGLE*VISA0001 │1,050 元(國外交易│
│ │ │ │手續費16元) │
├──┼───────┼────────┼─────────┤
│25 │106年12月16日 │GOOGLE*VISA0001 │1,050 元(國外交易│
│ │ │ │手續費16元) │
├──┼───────┼────────┼─────────┤
│26 │106年12月16日 │GOOGLE*VISA0001 │525 元(國外交易手│
│ │ │ │續費8 元) │
├──┼───────┼────────┼─────────┤
│27 │106年12月16日 │GOOGLE*VISA0001 │315 元(國外交易手│
│ │ │ │續費5 元) │
├──┼───────┼────────┼─────────┤
│總計│ │ │3 萬415元 │
└──┴───────┴────────┴─────────┘
附表三:
┌──┬───────┬────────┬─────────┐
│編號│ 刷卡日期 │ 商家網站 │刷卡金額 │
├──┼───────┼────────┼─────────┤
│1 │106年12月17日 │GOOGLE*GALAXYONL│450 元(國外交易手│
│ │ │INE │續費 7 元) │
│ │ │ │ │
├──┼───────┼────────┼─────────┤
│2 │106年12月17日 │GOOGLE*GALAXYONL│890 元(國外交易手│
│ │ │INE │續費 13 元) │
│ │ │ │ │
├──┼───────┼────────┼─────────┤
│3 │106年12月17日 │GOOGLE*GALAXYONL│450 元(國外交易手│
│ │ │INE │續費 7 元) │
│ │ │ │ │
├──┼───────┼────────┼─────────┤
│4 │106年12月17日 │GOOGLE*GALAXYONL│150 元(國外交易手│
│ │ │INE │續費 2 元) │
│ │ │ │ │
├──┼───────┼────────┼─────────┤
│5 │106年12月17日 │GOOGLE*GALAXYONL│150 元(國外交易手│
│ │ │INE │續費 2 元) │
│ │ │ │ │
├──┼───────┼────────┼─────────┤
│總計│ │ │2,121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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