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8,審訴,2126,20200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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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212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嘉憶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8 年度審訴字第212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嘉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又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徐嘉憶雖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惟未敘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法條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呂曾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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