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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698號
原 告 王金玲 年籍詳卷
被 告 鄧振棠 同上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原案號:108 年度審易字第1591號,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9 年度審簡字第701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簡方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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