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952號
原 告 盛馨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為
被 告 陳柏瑾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08 年度審簡字第119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官 劉為丕
法 官 蔡學誼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蔡宛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