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8,易,1270,2020030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127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古文正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第25880 號、第29354 號、第30425 號、第3121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古文正自民國109年3月12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案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108 年12月12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同日裁定羈押,並執行羈押在案。

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9 年3 月12日起延長羈押2 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潘政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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