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8,易,1276,2020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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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127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簡志祥 隋股
被 告 黃原勇



選任辯護人 湯其瑋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調偵字第1249),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被訴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15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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