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8,易,170,2020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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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17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育茹



選任辯護人 柯勝義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育茹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含起訴書所載及公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補充部分):被告楊育茹於民國107 年5 月26日下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貨運曳引車(下稱本案曳引車),沿桃園市蘆竹區六福路行駛。

適證人即警員李國駒於同日下午1 時12分許,騎乘警用機車巡邏至該處路段,見被告違規路邊停車且疑似超載,即開啟警報器並要求其下車,被告乃左轉駛入六福路與油管路左邊土場內,經證人李國駒騎乘機車於該土場入口附近攔阻後始停車,證人李國駒旋即要求被告下車出示證件,並表示曳引車須過磅,否則視為拒磅等語,被告見求情無效,竟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拒絕下車並倒車退回六福路,再沿六福路右轉南山路方向駛離,證人李國駒見狀後立即駕車追捕,並通知警力支援,惟被告仍拒絕停車,嗣於同日下午1 時17分許,為證人李國駒及支援警力在桃園市蘆竹區長興路3 段攔停,執勤警員以手寫板書寫「不下車破窗」等文字,舉於曳引車車頭警告被告如不下車就要破窗,其餘執勤警員亦拍打車門要求被告下車,惟被告仍拒絕下車,並倒車繞行攔停警車,且以左前輪擦撞員警溫哲維後,往南山路方向駛離,證人李國駒舉槍朝本案曳引車右前方車輪射擊4 槍後,見無法攔阻,與其他執勤警員再度駕車追捕,於同日下午1 時24分許,在長興路3 段與南山路2 段357 巷口攔阻本案曳引車,被告始下車為警方逮捕而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135 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此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法形成有罪之確信,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均可資參照。

又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亦可資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135 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證人李國駒於偵查中之證述、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4 紙、現場照片38張及警用密錄器檔案勘驗筆錄1 份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妨害公務之犯行,辯稱:我停在六福路路邊的時候,李國駒沒有攔查我,行駛到六福路與油管路左邊土場之路口附近時才被攔停,李國駒問我要過磅還是要拒磅,我跟李國駒說我超載不多,要去過磅,地磅只有長興路3 段那邊才有,我就倒車退回六福路,沿六福路右轉南山路方向駛離,欲前往長興路3 段的地磅,李國駒騎機車在我後方,警察在長興路3 段處直接攔查我,我沒有看到警察所寫的「不下車破窗」板書文字,我只是一直拜託警察不要對我這樣,我很害怕、不敢下車,警察一直撞我後方及右方玻璃,我搖下窗戶拜託警察讓我離開到旁邊的安全處,我打倒退檔時警察就已經開始有往旁邊移動,我沒有碰到警察,我慢慢前進、閃警察,只是先稍微開走,隨即停到路邊,我從頭到尾都沒有故意要衝撞警察,曳引車周邊有無警察我都有留意等語。

經查:㈠按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所稱「強暴」,係意圖妨害公務員職務之依法執行,而以公務員為目標,對物或他人實施一切有形物理暴力,致產生積極妨害公務員職務執行者始克當之,並非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人民一有任何肢體舉止,均構成以強暴妨害公務執行,且刑法第135條第1項所定強暴妨害公務罪,目的在貫徹國家意志及保護國家法益,行為人主觀上不僅須有妨害公務之故意,客觀上亦有積極、直接施加強暴或脅迫之行為,致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之行為造成阻礙,方足當之。

是以,所謂施強暴之行為,係指對於公務員之身體直接實施暴力,或以公務員為目標,而對物或對他人施加積極之不法腕力,倘僅是單純於警員依法調查時,就姓名、住居所拒絕陳述,或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僅是以消極之不作為、或在公務員執行職務時不予配合、閃躲,並未有其他積極、直接針對公務員為攻擊之行為,致妨害職務之執行,或未直接對於公務員施加對抗、反制之積極作為,惟尚難認以被告有上開各行為之狀態,謂符合前揭法條所指「強暴」或「脅迫」之概念。

㈡證人李國駒於偵查中證稱:107 年5 月26日下午1 時12分許,我在六福路看到被告所駕駛的砂石車,我在六福路與油管路口鳴警報器示意車輛靠邊停車,被告不予理會,向左要駛入工地,該工地並非被告要行駛的目的地,因此我用警用機車擋在砂石車前方,讓被告不要進入該工地,攔停後被告搖下車窗,我請她出示證件並詢問是否配合過磅,被告當時苦苦哀求不要,我說如果不過磅,就是拒磅,被告不願意出示證件,同日下午1 時13分許,她拒絕並關起車窗,並開始倒車,我再度上前拍打她的駕駛座車門,示意她停車,被告直接開走,我呼叫警網攔截,被告右轉南山路逃逸,同日下午1 時15分許被告在內厝街口闖越紅燈,16分的時候在公埔國小前闖越第2 個紅燈,時速加到80公里,於17分許闖第3 個紅燈並左轉長興路口,接著遭到巡邏車包夾並在長興路3 段攔停,因為我不知道該車為何拒絕攔檢,攔停之後我拔槍喝令被告下車,起初被告有搖下車窗說要靠邊停車,但是我們不予理會並要求她立即下車,被告不同意,就關上車窗,僵持幾分鐘後警員鍾沅佑手寫白紙「拒絕下車稽查即破窗」出示給被告看,下午1 時21分警員鄭銘豪爬上右側車窗破窗,破窗時被告向左前方啟動準備逃逸,我向右前第一輪胎擊槍2 發,本案曳引車沒有停,繼續向前加速逃逸,員警在長興路3 段與南山路2 段357 巷巷口第3 次攔停本案曳引車,被告於下午1 時24分開門,遭到逮捕等語(見偵卷第51頁至第52 頁 )。

上開證人所述被告於六福路遭警攔查,被告未配合攔檢,反而駕駛本案曳引車離去,沿六福路右轉南山路方向駛離,經支援警力到場追捕後,被告仍拒絕停車,嗣於同日下午1 時17分許,為警在桃園市蘆竹區長興路3 段攔停,卻未配合員警下車之要求,反而駕車駛離,嗣經警再度駕車追捕,始在長興路3 段與南山路2 段357 巷口遭攔阻並下車為警方逮捕等情,亦經本院勘驗本案員警密錄器及本案曳引車行車紀錄器光碟,證人李國駒所述與本院勘驗筆錄所載情節(見易字卷第122 頁至第156 頁、第184 頁至第224 頁)大致相符,固堪認定。

㈢惟細觀本案始末,被告於六福路遭證人李國駒攔查時未配合員警指示停車、出示證件,且未經證人李國駒許可即自行駕駛本案曳引車離去,固屬於員警執行公務時不予配合及迴避攔檢之舉動,惟其並未對證人李國駒實施任何暴力,或以公務員為目標,而對物或對他人施加積極之不法腕力,公訴意旨亦未指出被告於此階段之舉有何構成對公務員實施之強暴脅迫行為。

嗣被告隨後在桃園市蘆竹區長興路3 段為警攔停後,不顧員警舉牌之警告,而未配合員警之指示下車,遲遲滯留於車上,亦僅係被告消極之不作為,並非積極、直接針對公務員為攻擊之行為,或直接對於公務員施加對抗、反制之積極作為,故依上揭說明,尚難認被告有何對在場執行職務之員警強暴或脅迫之舉可言。

㈣本件公訴意旨雖指被告於上開案發日下午1 時17分許在長興路3 段攔停處駕駛本案曳引車倒車繞行攔停警車,且以左前輪擦撞員警溫哲維後往南山路方向駛離。

惟查,被告供稱:警察一直講話很大聲並敲車窗玻璃,且我的車子又停在馬路上,我很害怕,我拜託警察讓我駛離到安全處,我不敢下車,從勘驗的影片可以看到我只是稍微開走,隨即停到路邊,從頭到尾都沒有故意要衝撞警察,本案曳引車周邊有無警察我都有留意,我打倒退檔的時候警察就已經開始有往旁邊,沒有在我車子的左右邊,我慢慢地前進、閃警察,所有的人在旁邊大約50至100 公尺左右,我就停下來了等語(見易字卷第181 頁),證人李國駒於偵查中證稱:攔停之後我拔槍喝令被告下車,起初被告有搖下車窗說要靠邊停車,但我們不予理會並要求被告立即下車,被告不同意,就關上車窗,僵持幾分鐘後警方舉牌、破窗,破窗時被告向左前方啟動等語(見偵字卷第51頁反面),可知被告於長興路3 段遭攔停之初確實有表達希望先行靠邊停車遭拒乙情,並核諸本院就上開被告及證人所述過程勘驗員警密錄器光碟如附件所示之勘驗結果可知,被告係於與警僵持過程中,遭大批警包圍並持器械敲破車窗後,方開始有微幅倒車並有駕車迴避之舉動,衡諸常人於此等突遭逢警力包圍並施以巨大強制力之情境下,產生驚恐情緒反應並有欲迴避之衝動並非異常,被告稱其係因恐懼而有駕車迴避之舉並非全然無據。

而證人溫哲維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後來還是很不配合,我跟其他同事就開始拿警棍敲被告的車窗,我跟其他同事敲玻璃的時候,被告突然就倒車,要向左切到對向車道要開出來,當時我感覺到被告車輪有擦到我的大腿,我往後方閃避,我沒有受傷,我是勘驗筆錄中穿著反光背心的人等語(見易字卷第244 頁至第245 頁、第247 頁),惟經本院當庭勘驗員警密錄器光碟,於證人溫哲維靠近本案曳引車駕駛座車門期間,因角度問題沒有辦法判斷車輛有無觸碰證人溫哲維之腳部或身體其他部位等情,有本院勘驗筆錄1 紙附卷可佐(見易字卷第249 頁),況縱認證人溫哲維確有遭本案曳引車觸及,由其證述亦可知該人車觸碰情形極度輕微,且由本院如附件所示勘驗筆錄畫面時間13:20:39至13:20:50片段可知,穿著反光黃背心之證人溫哲維係於被告已經開始駕駛本案曳引車倒車後、將車輪打左欲前進之同時,突然趨前加入敲擊本案曳引車車窗玻璃,衡諸本案曳引車駕駛座與地面有相當高度,被告視線本可能受有限制,況被告於情急下意在駛離現場,證人溫哲維於被告移動車輛過程中主動靠近本案曳引車,縱認有任何因而遭碰觸之情形,亦僅可歸咎於被告於迴避過程中之過失所致,然究難認係被告基於施以強暴之故意碰撞證人溫哲維,被告對證人溫哲維應不具施以不法腕力之認識可言。

是以,本院依現存事證,固堪認定被告於警攔檢時拒絕配合,甚至駕車迴避之事實,惟其所為究與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所稱「強暴」行為有間,難以認為被告構成該條妨害公務執行罪之犯行。

五、綜上所述,本件被告未配合員警攔停,擅自駕駛本案曳引車企圖駛離,造成現場執行勤務警員之阻礙及危險,固不足取,情理上亦應予非難,惟本件依公訴意旨所舉各項證據方法及理由,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所為已構成妨害公務執行之強暴脅迫行為之程度,無從說服本院以形成被告該當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之心證,揆諸前揭說明,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被告之犯罪自屬不能證明,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嘉仁提起公訴,檢察官郭書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呂如琦
法 官 何宗霖
法 官 許自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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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名稱:2018_0526_131706_001.MOV(C片光碟-資料夾「警員│
│       溫哲維遭楊育茹衝撞過程(13:20開始看)」內),勘驗 │
│       錄影畫面時段(1 )「13:19:52~13:21:44」(見 │
│       易字卷第126 頁至第127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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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9:52)畫面開始為包含此密錄器員警共4 名員警在曳引│
│              車駕駛座車門旁,該曳引車保持發動未熄火狀態│
│              ,此時一名身穿灰色制服上衣之男員警靠近車門│
│              ,隨即傳來敲擊聲響。                      │
│(13:20:18)制服男員警再度靠近車門,隨即又傳來敲擊聲響│
│              。                                        │
│(13:20:20)密錄器員警繞過前開制服男員警往畫面上方即曳│
│              引車右前車頭前方處走去,此時可見一名身穿藍│
│              色警用背心員警手拿原子筆在手寫板上書寫,隨│
│              後以右手高舉將手寫板書寫內容靠近曳引車正面│
│              擋風玻璃之駕駛座角落方向隨後高喊「再不下車│
│              就破窗喔」2 次。                          │
│(13:20:36)隨即聽見敲擊以及玻璃碎裂聲音。            │
│(13:20:39)曳引車向後移動倒退,在旁員警見狀後退,此時│
│              聽見有女警喊「耶!後面有警車」,並聽見警車│
│              按喇叭聲音,曳引車隨後停止。              │
│(13:20:43)曳引車前左車輪轉向打左並開始以頓挫方式往前│
│              ,一旁員警呼喊「她要倒車」、「她要出去」,│
│              隨即拿手寫板男警、似敲車窗之男警,共2名員 │
│              警走近曳引車駕駛座旁。                    │
│(13:20:45)拿手寫板男警朝移動中曳引車之駕駛座車窗跳起│
│              敲擊車窗(聽見敲擊聲),並聽見女警喊「喂!│
│              」,此時一名身穿反光背心員警也走近曳引車駕│
│              駛座支援。                                │
│(13:20:50)反光背心員警靠近車門後高舉右手敲擊車窗玻璃│
│              (聽見敲擊聲),同時曳引車往前(車輪打左狀│
│              態)靠近駕駛座車門之員警被彈開向後倒退,同│
│              時聽見女警尖叫聲及後方警車按喇叭聲,隨即並│
│              聽見2 聲槍聲。                            │
│(13:20:52)鏡頭一陣搖晃,密錄器員警往其右側閃避,曳引│
│              車已向左開出並往前開走,鏡頭可見前述反光背│
│              心員警以左手按著其左膝,隨後其他員警開始上│
│              車追趕,密錄器員警也跑向原本擋在曳引車前方│
│              之警車之副駕駛座,過程中再聽見2 聲槍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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