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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429號
原 告 張國雄
被 告 徐維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 年度桃交簡字315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李敬之
法 官 曾淑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晏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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